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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诉求得以实现而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但是在保全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超标查封的情况,我国相关法条中对此明确说明保全应限于请求范围,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明显超标,如果发现有明显超标的情形的,应及时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如果当法院超额查封财产时该如何救济?

    首先,通过评估后如果所保全财产确系超过请求范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此法条规定了对保全不服的救济途径,但是要注意诉讼时效的时间,在申请的时候,不要超过所规定的时间。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法条规定了申请保全错误时,法院与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救济途径。对于法院来说诉讼中发现保全错误应当解除保全裁定,而对于申请人来说申请错误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是否为申请错误该怎样认定?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此外要注意的是应有证据证明因保全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有哪些,应为客观上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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